本案涉及父亲过世后留下的一份遗嘱,将房产份额遗赠给孙子(哥哥的孩子),属于遗赠而非普通遗嘱继承。根据《民法典》规定,受遗赠人应在知道遗赠后60天内明确表示接受,否则视为放弃权利。但若受遗赠人在知晓遗赠时为未成年人,司法实践通常出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考虑,不会因未及时表示而直接认定遗赠失效。 关键点在于: 1. **时效问题**:若受遗赠人(孙子)在知晓遗赠时已成年,需在60天内通过书面、公证或诉讼等方式表示接受,否则遗赠失效;若当时为未成年人,则时效限制可能被放宽。 2. **特殊情况**:即使受遗赠人后来成年,仍需在知晓遗赠后及时主张权利,不能以“曾是未成年人”为由无限期拖延。 3. **证据留存**:接受遗赠可通过向其他继承人声明、公证或起诉等方式完成,需保留相关证据(如微信记录、录音等)。 此外,若遗嘱由父亲单独处分其个人份额,且形式合法,则遗嘱本身有效,但需结合受遗赠人的年龄及是否及时主张权利来判断最终效力。 简言之,本案中遗嘱是否有效取决于孙子知晓遗赠时的年龄及后续是否依法主张权利,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进一步核实具体细节。
0 1小时前爷爷将房产赠予父亲,叔叔主张爷爷因轻度认知障碍导致赠予无效,但医学上的轻度认知障碍并不直接等同于法律上的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需通过司法鉴定确认爷爷赠与时实际的精神状态。若鉴定结果显示其行为能力受限,则赠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反之则有效。此外,若房产涉及已故奶奶的遗产份额(如夫妻共同财产),爷爷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擅自处分全部房产可能部分无效,仅能处理其个人所属份额,其他继承人可主张权利。因此,需结合行为能力鉴定和遗产继承情况综合判断房产是否需要恢复至爷爷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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